正在处理数据 ······
会员注册

热点信息

党的十八届…
党的十八届…
中心简介
《人民日报》…
2015年山东…
2016年事业…
党的十八大…
黄山天都香…
岗位竞聘答…
2016年半月…

信息搜索

(支持信息首拼字母)

2014《半月谈》半月评论(第19—24期)

[加入时间:2015-01-17 22:11:06]
浏览:1400  [字号: 正常 ]
分享到:


2014《半月谈》半月评论(第19—24期)


来源:《半月谈》半月评论  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1月17日


第19期


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


    加快法治进程,已是当下国家治理的一个紧迫的课题。很自然,人们总是将目光向着打造法治政府聚焦,它是核心,是引领。同时,法治社会建设也当及时提速,它是主体,是根基。我们每一个人,都应是依法治国的参与者、捍卫者、推进者。
  无疑,公民意识的觉醒标示着社会文明的历史性进步,权利时代的到来撬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然而,检视我们身边的日常生活,打开每天手边的报章网络,我们仍然不时为诸多负面的暴力新闻所心惊,而忧虑。哪来这么多的暴戾之气、平庸之恶?
  知法,守法。其实,更重要的还在反省自身:我们是否真的信法?
  法律信仰的表达,是指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信仰的实质,是它对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和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标识,是它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法律信仰的践行,意味着公民应当知法、守法,并更积极主动地投入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律如何才能成为全民自觉的信仰?
  首先,这信仰源自民主立法的参与。
  人民大众是立法的主体,他们的立法参与是立法正义价值的崇高体现和有效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多元的社会,不同的社会群体,自有其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如何保障民众的民主权利,拓展立法的民主参与,建立通畅的表达渠道和有效的参与机制,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将那些不同的诉求、取向和主张,协调、凝聚、提升为法律规范和国家意志?我们必须清醒,扩大民众的立法参与,既是一个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也是一个将法律精神潜移默化融入民众思想观念的过程。
  在民主立法的巨大进步中,不可否认,我国立法中依然有待彻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消除“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
  其次,这信仰源自法治环境的熏陶。
  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被教导出来的。人们更多地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生发深刻的感知、与政府官员的互动中获有现实的引领。
  我们不能无视官场腐败对民众心态的伤害:官商勾结,巧取豪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百姓由激愤而无奈而麻木;我们不能无视上访乱象对法治思维的误导:“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直接刺激访民的抗争文化和投机心理;我们不能无视行政暴力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强征土地强拆民宅在城市化浪潮中一再上演,导致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我们不能无视官员雷语对法律信仰的亵渎:“我就是法!”直接挑战社会的底线和百姓的常识……
  权大,还是法大?我们绝不能再掉入另一个陷阱:拳大,还是法大?
  再次,这信仰源自司法公正的彰显。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失守,社会难免陷入“以暴制暴”的困境。这也就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毋庸讳言,民众对当下的司法状况多有不满。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司法改革已经敲响鼓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法官专业素养,落实审判独立原则,就是要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建设人人有责。
  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集体主义的遮蔽中再现个体,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发展都是不可忽略的。我们已经拥有了人格的独立和发展的自由。但是,这独立有其社会的支持,这自由有其法律的边界,我们不能生活在原子化、丛林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意识形态的高扬中解放利益,每一个百姓的利益诉求都是不可置换的。但是,利益的潮水并不能漫过法律的堤坝,财富的追求也不能湮灭道德的光照,我们不能沉湎于社会欲望的极端化、暴戾化之中。今天的社会,已经从阶级斗争的极致中回归法治,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是必须保障的。依法抗争,合法维权,本来就是公民的权利和法治的践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会矛盾多样利益冲突中,将这种维权抗争纳入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之中,更好地释放这种维权抗争对于治道变革、社会进步的良性效应,还是需要求解的问题。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文明是人民建设的,法治也是由人民推进的。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利器,是社会价值的核心,也是我们每一个普通民众权利和力量的源泉。


第20期


师德,应成为社会道德标杆


    首次划定高校教师师德禁行的七条“红线”、首次明确高校是师德建设责任主体——教育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使得我国师德建设体系覆盖了大中小学,将教师的道德建设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不仅教师的道德行为有了更明确的准则,师德的建设也有了更明确的长效措施。师德建设,应该承担起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的责任。因为,师德是社会道德的标杆。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天地君亲师”,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教师历来受到人们的尊敬。教师也是一个崇高的职业,被称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人生的导师。教师还是一个高尚的职业,有人将教师比作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有人将教师比作园丁,用心血和汗水浇灌着祖国的花朵。教师在社会中也享有较高的地位,各级政府部门也一直致力于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提高教师的待遇。
  如今,在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教师都是默默奉献、潜心治学、教书育人、品德高尚的好老师。然而,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教师理想缺失、教学敷衍、学风浮躁,甚至学术不端、言行失范、道德败坏。特别是近段时间,从小学教师带女生开房到厦门大学博导诱奸学生;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到院士违法套取科研经费,媒体曝光了不少教师失德甚至违法行为,突显了师德问题的严重性。
  教师失德事件频发,师德师风失范,固然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师德建设滞后,对师德要求不严,对失德行为追究不力的现实。一些学校普遍重智育轻德育,只重视升学率、学术成果,不重视教师道德品质培养;师德规范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对教师失德行为漠视、放任、姑息,不依法依规追责,甚至“护短”,将严重违反师德的教师仍然留在讲台上。一些教师个人丧失道德约束,缺乏道德敬畏之心和职业神圣感,也是导致师德滑坡、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
  师德建设是重塑教师职业尊严的时代呼唤。
  教师的职责是塑造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的各行各业的建设者和各项事业的接班人。这样一个特殊的工作内容和历史使命,使得这个职业具有更高的职业标准和要求,尤其是对从业者的道德品质有更高的要求和规范。
  唐代大文豪韩愈说:“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教师首要的职责。所谓传道,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就要求传道者自身要有道,并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了,不仅无法履行好传道的职责,还会将学生引入歧途。
  君不见,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成长中的学生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从小学的蒙童幼儿到大学的莘莘学子,在人生成长的最关键时期都是在教师的言传身教下度过的。我们看到,初入学堂之儿童往往以老师之言为“圣旨”,以老师之行为模范。教师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往往超过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在学生面前,既是镜子又是榜样。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只有广大教师成为品行高尚之人,才有可能带动并培养学生的优良品质。师德建设不仅仅是要纯洁教师队伍,使之达到职业要求,师德建设更是对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社会道德体系建设中,教师职业因其工作的特殊性而社会影响巨大且深远,师德建设也就应该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标杆。
  师德,是深厚的知识学养和文化品位的体现。师德需要教育培养,更需要老师自我修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师德档案、考核奖惩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师德监督和评价体系,让教师自觉遵守师德准则、履行职业使命。同时,人才培养体制、考试招生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办学体制等改革要向纵深推进,让教师真正珍视并热爱“阳光下最神圣的职业”。
  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意见》对高校师德管理责任的强化值得肯定,但制度最终转化为师德建设的助推力,还需要高校积极作为。师德建设委员会能否发挥职能,师德考核能否真正做实,失德教师的处置能否及时、公平、公开,都将决定师德建设的成效。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也要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学校所能做的,除了在学校普及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教师行为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部门的调查,按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办,决不能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们期待以《意见》落实为契机,各地各校在师德建设上真正下狠劲,出实招,用新举措带来师德建设的新气象,以促进全社会道德水平不断提升。


第21期


依宪治国 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是法之统帅,是一国法律的“母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法治实践当中,如果宪法没有权威,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效力无法体现,那么整个法治大厦将失去根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稳固根基。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根本准则。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公民权利保障的总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依法执政,也就必然要求我们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树立宪法思维、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范、捍卫宪法尊严,真正做到依宪执政。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党对现代法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是对社会期待与愿望的积极回应,是肩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长期以来,实践当中存在一种宪法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倾向。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的不尊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
  宪法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规范。宪法必须要真正走进民众的生活实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此,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公民宪法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培育,就是一个宪法权威不断树立的过程,是法治信仰不断深化的过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公民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宪法的忠诚和热爱。真正的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唯有人民尊重和热爱宪法,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全国上下唯宪法为最高行为准则,我们才有真正意义上的依宪治国。
  为了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敬畏宪法的观念,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如果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将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必须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故此,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宪法至上,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工夫,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第22期


让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依法治国新征程、法治建设新境界,清晰描绘出了国家未来的法治方向和全社会的法治准则,同时法治也必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既要有国家政治制度、法律体系方面的顶层创设,还要有全民遵纪守法、践行法治的行动。今天,当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治规则日益完备之时,我们也要看到全民将守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现实紧迫性。
  当前要高度重视社会层面存在的有关法治的矛盾心态和行为:一方面埋怨别人不守法,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维护权益时把法律举过头顶,另一方面为获取利益把法律丢到脑后;领导干部说群众违法事例多,而群众说领导干部以权压法问题大;执法人员说被执法对象肆意抗法多,而被执法对象痛批执法人员乱作为……
  法治建设离不开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也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更离不开社会民众的法治素养。我们在法治国家建设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还面临着诚信难立、权益难维护等重大考验,因此,进一步夯实法治的发展基石仍是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法治建设从来就不是在温室里进行的,而是要落到浩荡的社会变革中,发挥引领社会进步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期,进行的一次全民族、全社会的法治建设总动员,是我国法治建设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全面推进,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的一次重大历史跨越。
  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全面法治必须是全民法治,每个公民的法治信仰和法治行动必须要落在日常行为中。
  在“办事依法”中培育法治思维。有没有法治思维,并不是看一个人熟背了多少法条,而是看做决策、办事情、护权益时的行为。公权与私权在实际运行中往往有很多交集点,因此无论是行使公权的公职人员,还是行使私权的每一个公民,首先要清楚公与私的界线,公权在行使中侵犯私权,就没有做到“办事依法”,而主张私权时损害公权的法定权威、法定规则,同样也不是“办事依法”。一个社会规则意识强,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反之,违法违规现象就会增多。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引导每一位公民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做任何事之前,都要想一想有没有法律依据,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久而久之,法治思维就会长到心坎上。
  在“遇事找法”中树立法治信仰。法律应该成为一个社会最为广泛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这种具体、真实的信仰尤其体现在遇到事情时的第一反应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事情,遇事时是找法还是找人,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信仰的强弱。从实际情况看,遇事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人情、权力等的现象还比较突出。而要树立“遇事找法”的法治信仰,除了每个人的改变和努力外,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也很重要,必须给“遇事找法”的每个个体以有力的支撑和法律保护。
  在“解决问题用法”中提高对法治实践的认识。从“立法”到“用法”,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简单过程,这里面既有习惯养成的问题,还有对法治实践认识的问题。法律是严肃的,使用法律有程序、有规则、有约束,不像打个招呼、递个纸条、使个眼色那么容易,但这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绕开法律”的借口。用法是实践的过程,也是教育的过程,更是凝聚共识的过程。因此,让“解决问题用法”成为社会自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攻方向之一。
  在“化解矛盾靠法”中寻求法治建设最大公约数。我国仍然处在各种矛盾多发、易发的发展阶段,千方百计化解矛盾是社会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矛盾千差万别,具体的化解办法也各不相同,但总体上看法治是最重要的手段。我国的法律制度设置了相应的渠道,人民群众应该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这也是最值得信赖、最有稳定预期的渠道。当然,这有两个前提,一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党政部门必须带头守法、用法、护法,二是必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才能形成守法光荣和守法有责的良好风尚,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


第23期


不得借流转之名侵夺农民土地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意见》的政策性导向和规定非常明确,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加之惠农政策驱动,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到2013年底,全国流转的承包地已达到3.4亿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26%;到今年6月底,已占到28%以上。
  应当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不少侵农、夺农现象。如“以租代征”搞商业开发、土地流转乱摊派指标、农民利益诉求“被代表”、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低价租赁农户承包地等。《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现实针对性很强。总体来看,当前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注意和严守“四个边界”。
  一是政府权力的边界。
  近年来,“以租代征”之类的招商引资闹剧在一些地区时有发生,其中多有乡镇甚至县(市)政府干预的影子,严重侵害农民利益。一位基层干部形象地比喻:过去乡村干部收取税费,还只是向农民“要鸡蛋”;现在一些地方强行流转土地或征地,是要把农民家下蛋的“老母鸡”抱走!
  如何避免这类现象发生?《意见》接连规定了四个“严禁”: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中央为土地流转划出的“禁区”,基层政府应严格遵守。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严禁违法违规搞土地流转的“大跃进”,对以行政命令方式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的,必须坚决纠正。
  二是规模经营的边界。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既要积极鼓励,但也不能拔苗助长,更不宜人为“垒大户”。近年来,一些地方大搞“超级农场”“巨无霸种植园”,不仅过度挤压普通农户发展空间,还因为投入不足、技术跟不上,或市场容量有限,要么经营效率低下,要么被迫撂荒。
  《意见》首次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的“尺度”:“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个标准,大体是百亩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这主要考虑我国农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户平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8亩,发展规模经营不能偏离“家庭农场”这个基本国情。
  三是资本下乡的边界。
  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长期滞后,主要是因为缺资金、缺人才、缺技术、缺管理。为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但应该明确,“资本下乡”是为了带动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决不能挤占和侵害农民利益。国家政策是鼓励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
  另一方面,“资本下乡”要守规矩。其一,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其二,建立风险的动态监管机制,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其三,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四是农民权益的边界。
  这是最根本的边界,守住上述三个边界的重要目的,也是为了守住这个边界。从30多年农村改革发展历程来看,每调整一次承包地,不同程度都会出现侵害农户权益的现象。因此,此次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坚守一条红线,即尊重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
  事实上,国家关于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已给农民留下后路,即不管农户承包地的经营权如何流转,到期后承包权仍是农户的。现在当务之急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土地承包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真正让农户吃上“定心丸”。唯有如此,新一轮农村改革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农业现代化进程才能稳步推进。


第24期


谁来驱动创新


    创新驱动发展,已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一大标识。谁来驱动创新?则是中国经济努力新作为的迫切课题。
  我们应当鼓励自由创造的思想激情,营造宽松包容的文化氛围;应当改革科研资金的投入方式,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应当涵养自主创新的智力资源,实现人力资本的不断增值。但是,更直接、更迫切也更有效的,还是充分释放市场的能量。有一种需求,就会有一种供给。这里有驱动创新最强大的动力,有引领创新最灵敏的导向。
  可是,当我们把创新的热望更多地寄予市场的力量,蓦然回首,却察觉我们已有的一些宝贵的创新技术,成熟的创新产品,居然遭遇莫名的冷落。
  如何让世界钦羡的中国市场,真正成为驱动中国创造的强大引擎?
  无疑,公正透明的竞争规则,市场准入的国民待遇,这是创新者最为看重的跳板和最可宝贵的机会。
  审视中国制造业,不乏这样的怪象:有一些历经艰辛研发出的创新产品,技术过硬,性价比高,颇受国外用户及外资企业欢迎,但在国内推广时却遭遇种种“明沟暗壑”,不少企业用户宁可频频去西方国家考察,高价采购,也不给你半点机会。“闭门羹”的背后是什么?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小聪明”。外国机械出了故障,那是正常,上级不会责怪;用价廉物美的国产机械出了故障,反而会被质疑。还有暗箱操作、利益寻租的“潜规则”。明明是不具备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竟也能轻松夺标,只因为其中有搬不上台面的利益输送。创新者攻克了高新技术难关,却倒在了自家市场门前,这是他们最无奈困惑也有苦难言之处。显然,当务之急便是拆除各种隐性壁垒,清理各种竞争歧视,让公平的市场成为驱动创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正在打造中国开放升级版,让不断翻新的负面清单招引更多的外来资本,更低门槛的贸易规则开放更多的外来产品。在这一升级版中,如何深化对内开放的内涵,建设对内开放的新局?
  驱动创新,还需有加快新兴产业成长的政策激励,还需有培育自主创新能力的公共服务,这是国际的通行惯例,也是普世的发展路径。
  反观当下,在一些地方政府设备招标过程中,竟有明确的“资格门槛”,非进口不要,白纸黑字地写着“品牌要求:合资、进口”,导致优质价廉的本土“国货”始终竞争不过带着洋味的“品牌”。政府采购公车,也往往对昂贵的外资或合资品牌“情有独钟”,而对自主品牌的车辆大多“不值一看”。其实,放眼世界,哪一个国家对民族产业、本土品牌没有政策性保护和倾斜性扶植?就以美国为例,早就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在产品性能、价格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看我国的汽车业,从2009年开始市场销量就一直居于世界第一,跨入全球汽车大国行列。但其发动机等关键核心部件还严重依靠国外,自己的零部件企业差不多全线垮塌,自主品牌汽车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汽车强国梦”的实现依然有影无踪。政府着意去倾斜中外合资,到头来中方更多地沦为了代工,恰恰是一些曾被冷落的民营企业挺起脊梁打破了外资的技术神话,不仅获得了国内消费者的认可,而且具备了在发达国家市场攻城略地的实力。吉利就是一面鲜红的旗帜。我们对矢志于创建民族品牌的本土企业究竟助推了什么?国家年年加码的科技投入,有多少投向更具创新活力的民营企业?政府名目繁多的高额产业补贴着意激励的,究竟是企业的投机还是真正的创新?
  提供政策引导,鼓励研发投入,用好政府采购,培育民族品牌。这是政府的应尽职责。
  当然,对自主创新更具价值的是,每一个国人都应涵养修炼成熟自信的消费心态。
  审视日常消费生活,不乏高调的世界主义者,在他们的消费视域中,商品是不应有国界的,开放是不应有门槛的。看上去,有道理。但是,我们若再往深处想一想,或许就该恍然:利益是确有其国界的,开放是确有其方向的。打开窗子看风景。漫步日本街头,并不如我们想象的满街都是豪华轿车,大多还是日本本土品牌的中级轿车。登陆韩国社会,人们的衣食住行无不彰显“身土不二”的爱国情怀。我们自应清醒,开放的目的首要是本国的产业发展,同时吸纳世界的先进科技,把优质的中国产品提供给世界,把先进的中国创造交流给世界。
  让人困惑的是,中国经济的总量已经高居世界第二,中国制造的进步已经引得世界瞩目,但在不少国人的意识深层,盲目崇洋的消费阴影依然是化不开的浓重:月亮就是外国的圆,外国的产品一定比国产好,甚至发生有高中生宁可卖肾也得买苹果手机的悲剧。市场中盲目崇洋现象的背后是民族自信的流失,是创新精神的自戕。本土企业的产品难得市场的检验,何谈它的提升和发展的机会?国内的自主创新一再遇阻市场的隐形壁垒,大众心中的产品品质自信、消费安全自信和品牌文化自信,又从何处生长?
  创新驱动的,既是民族产业,更是国家形象。
  驱动创新的,既有市场的公平,更有民族的自信。



 

·上一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下一篇:申论、公文写作99%会用到的规范词

·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请在下面框中写入您对这篇文章的评论内容
评论人姓名 内  容 时 间
  卓越备考学习中心,为实现您的理想尽职尽责,助您一臂之力!

站内查询

中心介绍  | 招考信息  | 共享资料  | 历年试题  | VIP资料  | 健康养生  | 政策文件  | 应考常识  | 收藏天地  | 激励警言  | 公示公告  | 精彩视频  | 客户中心
  网站准营备案序号:鲁ICP备11021603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IE5.0以上版本浏览 © 2010-2014 版权所有:卓越备考学习中心  
http://www.zybkzx.com http://www.zybk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