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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

[加入时间:2016-11-07 0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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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村官队伍管理,促进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根据中组部等13部门《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和《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统一选聘大学生村官。市、县选聘大学生村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续 聘


    第三条 续聘条件:
    1、省委组织部选聘且在村工作三年期满;
    2、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称职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自愿继续在村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次数为1次,续聘后在村工作期限为3年,续聘期满终止续聘协议,另行择业。
    第五条 续聘3年期满后,已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应聘者,根据本人意愿,经乡镇党委推荐,县(含市、区,下同)委组织部同意,可继续留任,纳入村干部管理,不再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
    第六条 续聘的主要程序:
    1、个人申请。原聘期考核结束后,由大学生村官本人填写《河北省大学生村官续聘申请表》。经任职村党组织研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后,向所在乡镇党委呈报续聘书面申请。
    2、乡镇党委初审。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在听取村“两委”干部及部分党员、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大学生村官日常表现、公示、年度和聘期考核情况,提出续聘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和大学生村官个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委组织部。
    3、县委组织部审定。县委组织部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逐一进行复审,研究确定续聘对象,报省、市委组织部备案。
    4、签订续聘协议。续聘对象确定后,由县委组织部与申请续聘人签订续聘协议。
    第七条 根据本人及家庭实际情况,志愿到本县范围内其他村续聘任职的,与续聘同时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任职村理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协调。
    第八条 续聘的大学生村官纳入当年大学生村官选聘计划,享受大学生村官待遇。
    第九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手续,结合当年新选聘大学生村官聘任手续一并办理,起始时间相同。


第三章 解 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学生村官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解聘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在一周内审核上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与大学生村官双方签订解聘协议,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被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或企事业单位聘用的;
    2、考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自谋职业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组织部单方解除协议。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进行调查确认,一周内报县委组织部,由县委组织部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或终止手续。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月计在村不满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规定借调到乡镇及以上单位工作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4、聘期内在外兼职,或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
    5、严重失职,违反党纪政纪,造成国家、集体或所在村利益重大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大学生村官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解聘申请,经批准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解聘手续办理完毕后,县委组织部在一周内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各市每月底集中向省委组织部备案,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自解聘下一个月起,县委组织部停发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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