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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考时政学习看点

[加入时间:2015-04-05 2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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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考时政学习看点


2014年改革热词


来源:北京日报


    【2015年各省公务员考试已经或即将启动,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也随着2015年国考笔试的结束进入了新一年的备考阶段。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无论是行测常识题、言语理解题,还是申论科目,都是结合时事热点来选择命题考查点,而在备考中,2014年改革热词也是考生们需要掌握的。】
  新常态
  2014年5月,习近平在考察时首次提出“新常态”。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从九个方面细化阐述,将新常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容忍经济增速放缓、正视产业结构矛盾,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层面多了客观认识的理性,多了从容应对的自信,同时也有了在新的“常态”中厚积薄发的成熟心态。
  权力清单
  有了权力清单,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则“法无禁止即可为”,从而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
  一元公司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全国新登记企业出现井喷式增长,“一元公司”成了松绑民营经济的代名词。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企业168万户,同比增长57%,新登记私营企业从业人员1009万人,同比增长43%。
  简政放权
  继之前取消和下放7批共600多项行政审批等事项之后,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涉及200余事项,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公车改革
  为管住“车轮上的铺张”,中办、国办7月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新车改迅速引爆舆论热点。
  媒体融合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着力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
  打破“一考定终身”
  国务院于9月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此次高考改革,重点是探索“两依据、一参考”多元录取机制,目的在于探索多元评价,打破“一考定终身”。
  依宪治国
  习近平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今年12月4日成为首个国家宪法日。
  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赋予法官、检察官相应的职权,又落实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强化监督制约。推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打破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做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司法公开
  在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已经成为社会认识一致、改革阻力小、实践效果好的良策。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取得扎实成效,多地法院正借助网络、市场等手段,以信息公开力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
  幸福指数
  幸福指数就是指把主观幸福感作为一项指标,通过运用专门的测量工具去获得人们主观幸福感的数量化结果。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幸福指数的关注日益加强。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
  国务院7月30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农转非”“蓝印户口”等名词将成为历史。
  APEC蓝
  2014年北京雁栖湖畔APEC会议留下的除了达成的各项成果,还有令人称赞的蓝天白云。在“APEC蓝”的背后,是华北地区采取的一系列史上最严措施保障。如何让“APEC蓝”持续下去,是各界关心和探讨的热点话题。


习近平首谈“四个全面”


来源:中国财经报


  原标题:习总书记首谈“四个全面”意味着什么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客户端消息,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记者注意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就这“四个全面”作出过一系列重要论述,而在公开报道中,将“四个全面”并提,这还是第一次,意蕴深邃。
  从“三个全面”到“四个全面”
  12月,习总书记到福建考察调研时提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这一次,则在“三个全面”基础上,增加了“全面从严治党”。
  “四个全面”的提出,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更加清晰,内在逻辑更加严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总体框架更加完整,日臻成熟。
  先来回顾一下党中央对“四个全面”分别有哪些具体部署吧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确保到二二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时间表,以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具体内涵。
  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同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任务、布局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面从严治党从公开的新闻报道看,这6个字合在一起表述尚属首次。但其主要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10月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已经体现出来—“今天这个大会,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部署。”
  专家指出,对于管党治党来说,“全面”二字至少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内容无死角,涵盖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领域。二是主体全覆盖,从严管党治党不仅是党中央的责任,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同时,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味着一把手不仅仅“独善其身”,还要把班子成员管好。三是劲头不松懈,要把从严治党常态化、制度化。
  “四个全面”的逻辑关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目标,而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如大鹏之两翼、战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这个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一:总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就要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关键词二:姊妹篇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闸门,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高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帜,两次全会、两大主题、两份决定,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总体战略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是推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蓝图的姊妹篇。
  关键词三: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均进行了专门论述,不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对从严治党提出了新要求,也都以党的领导作为实现目标的根本保证。
  治国理政方略更加清晰
  以“中国梦”开篇,从作风建设和重拳反腐突破,以“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统领,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两翼,以全面从严治党为根本保证,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治国理政着力点,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放眼党的长期执政、国家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并付诸实践……
  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两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断清晰,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宪法日八个必知常识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关于首个国家宪法日,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盘点了备考2015年各省份公务员考试和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必知的八个常识,以供参考。
  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宪法,第一次让每一个普通公民感觉如此亲近。这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宪法权威更加彰显,依宪执政更加自觉,宪法意识开始植根人心。
  常识① 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常识② 宪法的约束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常识③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
  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常识④ 国家宪法日如何确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常识⑤ 如何弘扬宪法精神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常识⑥、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何时制定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106条。
  常识⑦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何时制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常识⑧ 习近平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习近平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2014年9月,他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12.4定为国家宪法日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一决定。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经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故事】
  2014年12月4日,必将是一个值得永远铭记的日子。在这一天,我国将迎来首个国家宪法日。
  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从未像今天这样高——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现行宪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修改宪法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为什么说宪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通过几位亲历者、专家学者的忆述和思考,一起来了解宪法、学习宪法、信仰宪法。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干了大半辈子的立法工作,参与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数以百计,然而,让他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4部宪法,见证了新中国的历史变迁,无不留下时代的烙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则不然,它并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杨景宇回忆说。
  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杨景宇指出,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那段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它以错误理论指导下的错误实践为依据,受那段特殊历史时期“左”的错误影响,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说是1954年宪法的倒退。1978年宪法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但当时党还来不及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对“文革”错误进行全面清理,不可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是存在严重缺陷的。
  “因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9月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是完全必要的。”杨景宇说。
  198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正式成立;1982年4月28日,宪法修改草案全文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全民讨论至8月31日结束。
  “全民讨论宪法草案达4个月,讨论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杨景宇对这段历史记忆犹新。
  杨景宇回忆说,在整个修改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先后专门讨论过八次,宪法修改草案每一稿都是经党中央原则同意的,每一稿又都经过充分发扬民主,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使宪法修改草案一稿比一稿更完善。
  1982年12月4日,几经修改的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参加投票的代表3040人,投票结果,赞成的3037票,弃权的3票。宪法修改从启动到出台,历时两年三个月。
  “新宪法既是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的产物,又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体现。”杨景宇说,这样制定出来的新宪法,理所当然地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评价。全国人民普遍反映,它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合乎国情,是一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宪法。
  以修正案形式与时俱进修改宪法
  现年83岁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廉希圣是1982年宪法起草的参与者之一,此后还多次参与宪法修改工作,是历史的亲历者和见证者。
  “宪法应当是稳定的,但同时又必须根据现实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廉希圣说。
  32年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4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廉希圣回忆说,1987年党的十三大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
  “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方式。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年,200多年来宪法原文一直未动,采取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8次,共27条,它比法国、苏联和我国过去采取的修改宪法的办法要好。八二宪法历次修改,都是遵循了同样的原则,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廉希圣说。
  4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主要内容包括确立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肯定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等等。
  “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而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廉希圣指出。
  不过,廉希圣也指出,1982年宪法毕竟是在计划经济形势下制定的,后来经过修正案,加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内容,但是,经过修正宪法就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发展吗?还有哪些规定与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不够协调?这些都还需要认真研究,不断完善。
  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连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之时,我正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念本科二年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回忆说。32年后,他依然清晰地记得当时的情景:“学校宣传栏几乎贴满了宣传宪法的文本和图片。课堂上,老师一条一条地给我们讲解宪法文本,点燃了我们学习的激情。”
  韩大元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应当充分发挥宪法作用,让宪法走进公民的日常生活。2009年,他主持的课题组曾经对1300多名领导干部宪法意识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大部分人认为宪法的主要作用就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而认为宪法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加在一起才三分之一。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缺乏宪法意识,导致了种种乱象:有的拆迁案件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还有一些地方,用土政策对抗国家法律。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社会的价值共识。宪法来源于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韩大元说。他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这本身就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一个具体举措。应当在全社会进一步开展宪法宣传和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切实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
  27年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生涯中,韩大元经常有机会去国外进行学术交流。每当看到一些国家的宪法纪念馆,整理留存宪法发展过程中的文献和资料,他都心生羡慕,因而在各种场合呼吁建立我国的宪法纪念馆。他还倡议在公共场所放置宪法文本,免费发放给公民,公民特别是公务员要携带宪法文本,培育宪法文化,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
  韩大元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展望未来,应通过宪法的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
  他认为:“宪法的实施不只是一套技术,更是一种价值和理念。通过宪法的实施,要构建一种公共生活,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宪法的实际意义,能够在宪法的阳光下获得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让宪法成为每一个人的信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从年轻时代就开始学习宪法、信仰宪法。
  20世纪80年代末,林来梵东渡日本学习宪法,一去就是8年。
  “我本科在福建师范大学学的是政治教育专业。政治学与宪法学关系密切,所以逐渐就对宪法学产生了兴趣。20世纪80年代有一个氛围,学术界、思想界都在讨论中国该向何处去。选择宪法这个专业,完全出自自己的兴趣,也可以说是读书人的情怀。”林来梵说。
  留学日本期间,曾有老师提出,希望林来梵改学民商法学。他半开玩笑地回答:“民商法是齐家的学问,而宪法是治国平天下的学问,还是更喜欢后者。”
  林来梵回忆:“那时候一边学习,一边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宪法不只是治国平天下的学问,还是普通老百姓手中的法宝。只要制度齐备,灵活运用,宪法就能成为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
  作为战败国家,日本的和平宪法是当年盟军主导制定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日本人接受了这部宪法的理念,平时可以看到街头巷尾,很多普通的日本人都在谈论宪法上的问题,这给林来梵留下了深刻印象。“原来宪法是这么生动活泼、平易近人,与每个人的关系如此密切。”他说。
  195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成为法治建设史上一个里程碑。但随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和法律被束之高阁,导致了惨痛的教训。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回到正轨。
  “宪法一方面制约公权力,一方面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列宁有一句名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林来梵指出,当前宪法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是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必须解决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林来梵认为,加强宪法监督,追究和纠正违宪行为,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
  “是不是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目前社会各界的共识还不够。但是加强宪法监督有多重路径,还有很多事可以做,比如通过强化宪法解释来推进宪法实施,这也是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林来梵说。
  他还表示,已有的一些制度也需要激活。比如立法法第90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与宪法条文相抵触时,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法院在受理具体案件时,遇到合宪性问题,可以先中止诉讼,逐级将问题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他把这个做法称为“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对宪法的信仰。我认为,一是要把立法法等现有的制度规定用足用好,二是要调动老百姓的积极性,让大家都参与进来,从宪法实施过程中尝到甜头,自然而然就能形成对宪法的信仰。”林来梵表示。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
来源:人民日报


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问政?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往,我国只在基层法院设置派出法庭,便于当事人诉讼。为何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设立之后如何运作,与最高法是什么关系?11月21日,记者专访了曾作为《决定》起草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
  记者: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主要出于何种考虑?要解决哪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胡云腾:近些年,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连续几年审理案件突破1万件/年,法官办案压力很大,不利于最高法充分发挥指导、监督全国法院审判的职能。同时,随着案件到最高法审理,地方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也被带到北京。
  最高法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既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为更好、更快地保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创造条件;也有利于最高法缓解办案压力,腾出更多精力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更好地发挥司法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还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北京地区信访压力,更好地维护首都和谐稳定。
  记者:最高法的巡回法庭与最高法是什么关系?这与过去“马背上的法庭”有什么区别?
  胡云腾:最高法设置的巡回法庭即代表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与最高法的裁判在效力上是相同的,都要盖最高法的印章,都是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巡回法庭和各高级法院之间仍然是上下级审级关系。
  最高法设置巡回法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的四级法院中,只有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包括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但依照法律规定,其实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也存在派员到地方直接审理特殊案件的情况,也就是说,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形成制度。以后,最高法巡回审判将实现制度化,在全国若干地方设置相对稳定的巡回审判机构,便于就地审案,让当地群众上门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涉诉信访。
  记者:巡回法庭的人员机构将如何具体设置?受理的案件有何特点?
  胡云腾:最高法如何设立巡回法庭,还需要论证。我个人设想,就是在全国若干个地方设立巡回法庭,最高法从各业务庭选派法官,轮流到这些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至于在什么地方设立巡回法庭、怎么设置巡回法庭、设多少个巡回法庭,最高法正在和中央有关部门一同研究,形成方案经批准后再行实施。
  现在,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跨行政区划案件的当事人,在打官司时非常在意管辖的问题,因为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即使法院公正裁判了,外地一方当事人也会怀疑不公正。设立巡回法庭后,未来大部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都将进入巡回法庭审理,以保证司法公正,彰显司法公信。因此,巡回法庭本身能作出裁判的案件,一律放到巡回法庭审理;须提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对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还是要由最高法审理。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来源:新华网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4年农业农村工作,研究依靠改革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部署明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开好这次会议,做好明年农业农村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党全国上下共同努力,粮食产量实现“十一连增”,农民增收实现“十一连快”,农村民生改善取得重大进展,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做好全局工作提供了支撑、增添了底气。
  会议强调,随着国内外环境条件变化和长期粗放式经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目前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超过进口价格,而生产成本在不断上升。农业生态环境受损,耕地、淡水等资源紧张。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目前仍是突出“短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仍然在农村。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意义重大。挖掘农民这个最大群体的消费潜力,可以更好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落后,有巨大新增投资需求,用好这个空间,可以更好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可以形成很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强调,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在稳定粮食生产基础上,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依靠科技支撑,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由单纯在耕地上想办法到面向整个国土资源做文章,构建优势区域布局和专业生产格局,加快推进农牧结合。要把产业链、价值链等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二是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群众的自觉选择。要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以粮食和农业为主,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允许“探索、探索、再探索”。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农民群众欢迎,不管什么形式,都要鼓励和支持。三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农业。综合施策,减少农业投入品过量使用,逐步退出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生产,推进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严格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四是加大农业政策和资金投入力度。不管财力多紧张,都要确保农业投入只增不减。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健全金融支农制度。五是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健全国际农业交流与合作制度,创新农业对外合作方式。
  会议要求,发挥好新型城镇化对农业现代化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解决好现有“三个1亿人”问题,创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式,引导城市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流动,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积极稳妥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素质,推动“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齐头并进。继续向贫困宣战,促进区域开发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
  会议强调,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要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农民的创造、创新、创业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要加强对“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和法治思维,健全和落实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造就一支过硬的“三农”干部队伍,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提升“三农”工作水平。
  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新常态下农业农村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发生的重大变化,善于在变化中捕捉机遇、逆境中创造条件,不断挖掘新潜力、培育新优势、拓展新空间。要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要求,努力完成明年农村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要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顶层设计,抓好试点试验,确保改有所进、改有所成。结合新一轮村“两委”换届,选好用好管好村“两委”带头人,不断增强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讨论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人作大会交流发言。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等出席会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和政府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负责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人,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军队及武警部队有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保障群众参与司法
来源:山东公务员考试网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法律确定的“人民司法”概念,既体现了司法的民主价值,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价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 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从扩大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 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不仅揭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属性,也指明了司法体制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
  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提出的“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表明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参与各项国家事务的管理。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权力的产生,还是权力的运行,都应 全面贯彻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一方面司法权由人民赋予,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保证了司法权的人民属性;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参 与司法,在司法环节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公众参与是司法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司法公正不能脱离社会公正而孤立存在。公民参与司法有助于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证司法权力运行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正与司法公正的统一。审 判的独立性和职业化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但也有容易导致司法官僚化、专制化、神秘化的弊端。通过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建立司法人员与社会公众的互动,将公 民朴素的社会正义感和公平感与司法人员的职业判断相结合,可以体现司法权对社会生活经验的尊重,消除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距离感,使裁判更易于得到当事人和 社会公众的认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对于培养公正意识、形成守法习惯也具有重要作用。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扩大司法民主的基本途径。司法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所在,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公众能否广泛且深入地参与司法活动,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不仅是 司法汇聚民智、尊重民意的重要方式,更是遏制司法专横的主要手段。当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途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决定》在全面总 结这两项制度运行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容易导致司法的专横和不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仅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更要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必须接受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其中, 参与是监督的前提和条件,只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参与司法,保障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防止司法 擅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举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我国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 调解制度、见证人制度,检察机关也探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多种参与形式,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 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参与司法的热情越来越高。为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民众参审或陪审司法案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主要有以下举措。
  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要求文化条件(大学专科以上)较高,选任过于“精 英化”,影响了民意代表的广泛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建立公众选任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真正代表民众参与司法,表达意见,让选举和监督人民陪 审员成为公众的一种责任,人民陪审员对公众负责。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让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都能参 加陪审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审案范围。针对目前陪审案件较少的问题,要合理设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细化陪审适用条 件,保障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要提高在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等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比例。积极探索在知识产权、医疗事 故等专业性较强案件中,建立专家陪审机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目前,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甚至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影响了陪审的公信力。随着陪审员数量的增加,应该逐步实行陪审案件的人员从“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防止人为因素干扰陪审的公正性。
  调整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和法官享有相同权力。有人说陪审员制度 的特点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很难做到与审判员同职同权,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 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不愿发表意见。因此,有必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决定》提出逐步实行 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优势,以大众的思维和朴素的观 念弥补职业法官的专业局限,促进国法、事理、常情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请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确保检 察权正确行使的社会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之一。《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 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丰富监督内容,完善监督程序,促进人民 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公开保廉洁,是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 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裁判虽然是公正的,却引发 人们的质疑、造成社会的误解,就与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不充分有关。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必须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
  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司法公开主要是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进行。公开审 判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群众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前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和判决的宣告;后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媒 介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普通公民旁听庭审是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旁听庭审的意义在于通过旁听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让群众 通过看得见的方式认同司法的权威。推进审判公开,还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明,促进法官公开裁判理由,保证案件裁判的质量。要继续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 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
  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要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拟作不起 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要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 信息,确保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实时、公开监督。
  进一步推进警务公开。要健全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办理结果,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执法情况信息。
  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严格提请减刑、假释,提请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积极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交互性特点,及时关注群众对公开信息的评价意见,加强互动交流,实现在沟通中获得理解,在互动中赢得信任。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司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在诉讼活动以外,还有一些附属性、辅助性的司法活动。这些活动的协助者,也是参与司法的主体。《决定》指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对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完善司法调解机制。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誉为法律制度的“东方经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更容易 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建立信任、获得认同,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要充分发挥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组织和群众在司法调解 中的重要作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形成联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探索司法听证程序。听证是听取案件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有关司法机关在不起诉、拟判处缓刑、司法赔偿等案件 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程序中,都有过司法听证的尝试。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可以成为诉讼程序的有力补充。要进一步完善 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司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和法律效力。
  丰富化解涉诉信访的方法。信访是党和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司 法轨道后,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让群众相信依靠法律遵守程序,就能解决有理的诉求。对那些依法不能导入司法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或者需要复查听证的涉诉信 访,可以邀请律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基层群众代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帮扶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回归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基本要求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 权的关系,注重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相互协调、共同推进。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改革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广泛、有序、实效上下功夫,破解影响人民 群众参与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注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我们的司法民主是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民主。司法权力运行需要法律专门队伍支撑, 更需要广大人民支持。要扩大覆盖面,注重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广泛吸收各阶层人士,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 等群体的参与比例。要丰富参与方式,将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有机结合,提高基层组织参与度。要发挥网络媒介在参与司法中的积极作用,丰富宣传形式、拓展 宣传渠道,多措并举,形成全社会关注司法的良好局面。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同时也是参加法治教育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不仅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 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也大有裨益。
  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序性。民主是有规则的民主。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必须确保依法、有序、理性参与,这是民主 政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应该纳入法治发展的框架、以法治方式有序推进,既要制定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总体规划,又要提出阶段性目 标和具体安排,循序渐进,逐步推行。要明确参与的范围,完善参与的程序,界定参与的权利、责任,充分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 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产生、监督制约、考核奖励、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规范公众参与司法,提升公 众对法律责任和司法权威的认知和信赖,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实效性。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关键是要发挥公正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要切实防止把人民 群众参与司法作为走过场的“仪式”、装门面的“花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简化参与司法的程序,强化监督司法的效力。为保 障依法履职,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群众有效参与、避免不当干预,用制度保障参与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表达意见、自主作出决定、依法行使权力。要健全保障 机制,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明确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保障义务,落实误工补贴、交通补贴和表彰奖励等经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 性,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要提高履职能力,认真组织参与司法的群众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司法程序规则和司法工作纪律等业务培训, 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能力,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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