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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命题热点、高频考点与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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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2014-06-14 08:3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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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命题热点、高频考点与解题技巧
来源:卓越备考学习中心 2014年6月14日
山东公务员考试行测具有公共性质,毕竟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的管理人员不需要懂得太多的法律知识,要求法律专业的岗位又肯定会在专业测试中考查,所以法律知识的复习不必求全,只需重在对法学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即可。 一、命题热点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3.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其法定会议形式: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政府负责人副职的产生这块,注意中央的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决定;而地方政府的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5.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6.行政区划: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乡级比较特殊些,例如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 )7. 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状态。 10.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效力: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1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3.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5. 行政主体 (官=行政机关(包括派出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会成为行政复议确定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确定被告。 16.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7.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8.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例如听证权利: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 2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例如:一般许可:营业许可、驾驶执照等;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规章不可以)。 21.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约束至酒醒)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滞纳金) 2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主要由税和费组成。例如:国家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收取排污费。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领取结婚证。 ) 23.行政救济(民告官)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该行政主体上级机关裁决为行政复议,请求法院裁决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可以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般不可,除非行政处罚显示公正;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刑事侦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分)与抽象行政行为既不可以行政复议,也不可以行政诉讼。 公务员常识判断是历年公务员让考生最头疼的模块,因为其考点包含内容繁杂,考生在备考中往往难以把握重点。其中主要考查考生对国情社情的了解以及综合管理基本素质,其题型涉及时政,法律,经济,管理,科技,人文等方面。而其中法律模块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常识的运用能力,主要是基本法律和新颁布法律为考查重点。 二、高频考点 (一)宪政类法律 宪法: 1.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 选举制度。(其中了解选举的平等性及普遍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程序;港澳台人大代表的产生)。 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基层政权,其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4.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5. 公民基本权利中要注意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行政法: 1.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行政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如获法律授权则具备资格。 3.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拘留。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 行政处罚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 5.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的)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民法刑法 1.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给予胎儿给予特殊保护。 2.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4. 物权转让:动产以交付取得所有权,不动产交付登记后取得所有权。 5.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旅游法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2.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以上是对相关重点法条的梳理,法律常识不要求考生深究法条理论但是要在理解基础上多做练习加以巩固。 三、解题技巧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是必考内容。作为公务员来讲,尤其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任务就是履行法定的职责,因此必须要求他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知道他履行的是哪些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还有哪些约束、哪些规范、哪些程序,因此,要特别强调加重法律知识的比例。但多数考生比较畏惧法律常识题,总感觉它很难、很抽象,不好把握,其实很多法律题目是与生活相关的,下面以一道法律题为例看看他的考法。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该题正确答案为A项,其实作为答案来说的话,选出A项还是难度不大的。 对于B项,这里重点解释下,似乎很多考生对该选项疑问较大。 有考生会认为乙在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的同时,还有为自己利益的目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就是我们说的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可能考生平常学这个知识点的时候会接触到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譬如“为他人管理”或“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或“为避免他人受损而管理”等等吧诸如此类的限定条件,但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纯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当然是无因管理,这个不用解释,但是另一种情形,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却为了别人的,这种做法算不算无因管理?答案是肯定的,这个在民法教材里说的也是很明确的。省考常识出题有个潜在的特点,就是对于一些知识点来说,“多数考生知道它,但多数考生又不真知道”的情况下,这种似是而非的知识是很容易命题的。 对于C项,可能有考生会问15岁的丙有能力无因管理吗?可以这样说,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本身不需要管理者有行为能力,只要有管理的事实,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就属于,15岁的说法只是陷阱而已。 对于D项,可能有考生会问,D项这种情况下没有具体的受益人啊(无因管理是一方管理,另一方受益,受益人一般需特定),其实可以这样解释,像处理井盖等这种事务属于市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其实受益人就是他们,我想这也很好理解。 应对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部分,考生务必要在认真研究历年试题并充分把握命题特点的基础上全力复习,既做到复习范围广泛,又要做到难易有度,唯有如此,才能够在变化莫测的常识考试中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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