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处理数据 ······
 看不清,换一张
会员注册

热点信息

党的十八届…
党的十八届…
中心简介
《人民日报》…
2015年山东…
2016年事业…
党的十八大…
黄山天都香…
岗位竞聘答…
2016年半月…

信息搜索

(支持信息首拼字母)

2013年国考行测常识判断之新法解析

[加入时间:2012-11-03 20:52:22]
浏览:1338  [字号: 正常 ]
分享到:

 


2013年国考行测常识判断之新法解析


2012年11月3日


    一、《刑法修正案(八)》
  1.七十五周岁以上人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4.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行政强制法》
  1.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一篇:2013年国考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分析三原则
·下一篇:习近平语录精选集锦

·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 对这篇文章的评论 请在下面框中写入您对这篇文章的评论内容
评论人姓名 内  容 时 间
  卓越备考学习中心,为实现您的理想尽职尽责,助您一臂之力!

站内查询

中心介绍  | 招考信息  | 共享资料  | 历年试题  | VIP资料  | 健康养生  | 政策文件  | 应考常识  | 收藏天地  | 激励警言  | 公示公告  | 精彩视频  | 客户中心
  网站准营备案序号:鲁ICP备11021603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辩率IE5.0以上版本浏览 © 2010-2014 版权所有:卓越备考学习中心  
http://www.zybkzx.com http://www.zybkzx.com